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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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09/14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華光國際商務大飯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應每年7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惟106年7月31日(星期一)適逢海棠颱風襲臺之故,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本市於當日停止上班上課,貴公司華光國際商務大飯店最遲應於106年8月1日完成申報,卻逾期至106年8月2日始完成確認上傳申報106年1月至6月之資料。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 30-106-09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中西區三民里民生路二段一四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