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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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銘峻 | 董事 | 23.2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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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1/03/16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96年4月出廠(第4期車)的430-*F號自用大貨車,110年1月25日檢測排煙不符合排放標準,是本局限期於110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該車輛於110年2月26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排煙檢測複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4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0m-1,且檢測結果高於原據以處罰濃度為1.2m-1,按同法第8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本局將依同法第79條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3月2日環署空字第1040014043號函釋(柴油車黑煙各期排放標準之新舊檢測方法污染度換算對照表),第4期車不透光率檢測結果超過標準(1.0m-1)但未超過標準1.5倍(2.1m-1)者,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並依法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0-03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義南路四二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21/02/17 | 臺南市 | NT$5,000 | 109年12月8日於本市南區喜明街與濱南路交叉處目視判煙,認定貴公司所有96年4月出廠(第4期車)的430-*F號自用大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0年1月18日前到檢,貴公司因故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10年2月2日在案,該車輛於110年1月25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2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0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0-02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義南路四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