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環境教育 | 2021/01/08 | 高雄市 | NT$5,000 | 未依規定時間地點講習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0-010003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8/28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經本局於109年8月1日上午10時50分派員查察,發現貴公司所有黑色大拖車(車號686B)正完成傾倒再利用營建混合物於本市湖內區劉家段965地號魚塭地上並準備離開,經本局人員攔檢詢問駕駛並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9-08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水污染 | 2020/05/1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水簡排字第01101-04號),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5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 | 30-109-05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9/12/06 | 高雄市 | NT$2,400 | 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路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8-12059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水污染 | 2019/12/02 | 高雄市 | NT$67,500 | 廠區大門出入口處有污水漫流路面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8-12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12 | 高雄市 | NT$6,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7月4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營建混合物(代碼:R-0503)107年1月至107年2月及107年4月至107年5月,漏報再利用收受之收受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1000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07/20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4-07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1條第1項第2款暨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