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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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忠 | 董事 | 2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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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9/08/07 | 桃園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2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有機溶劑(工業用膠)107年使用量為136.9公噸,已達20公噸/年以上,且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第六批第二類表面塗裝程序),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表面塗裝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前開程序行為。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8-08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村上槺榔四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9/04/12 | 桃園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固定污染源印染整理程序-毛紡織品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已逾有效期限(107年3月7日失效);另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3日認定貴公司有機溶劑(工業用膠)107年使用量為136.9公噸,已達20公噸/年以上,且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第六批第二類表面塗裝程序),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表面塗裝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前開程序行為。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8-04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村上槺榔四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7/05/12 | 桃園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毛紡織品製造程序(M01)作業中,稽查時發現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缺失說明如下:(一)洗滌塔(A001)流率值為0m3/hr(許可證登記為6-30m3/hr)。(二)旋風分離器(A002)壓降值為0cmH2O(許可證登記為1-8cmH2O)。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5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村上槺榔四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