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空污 |
2024/02/27 |
新竹縣 |
NT$64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9日依據民眾陳情派員至新竹縣湖口鄉三元段1254地號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土石方體積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屬環境部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五批堆置場作業程序,惟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便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13-02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固定空污 |
2023/12/06 |
新竹縣 |
NT$1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日10時10分(五)至湖口鄉三元段1254地號稽查,發現下列缺失情形:(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第四條):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設施者,堆置區四周未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或推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記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第6條第2款):鋪設混凝土、瀝青混泥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車輛清洗)(第6款第3款):未依規定設置(記10點)。(四)本次查核結果缺失點數總計為18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2-12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10/04 |
新竹縣 |
NT$12,000 |
本局接獲新竹縣政府農業處通報,於112年○○月○○日至本縣○○鄉○○段○○○等地號稽查,目視現場停有一輛貴公司所有怪手,且堆置大量土石方部分區塊夾雜瀝青、廢鐵、鋼筋及廢布等廢棄物,並經比對本局112年○○月○○日稽查工作紀錄,現場土石方及廢棄物皆有明顯新增情形,貴公司持續於現場使用怪手等機具將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篩分出土石方及廢棄物,惟貴公司未經核准逕自再利用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2-10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10/04 |
新竹縣 |
NT$12,000 |
本局接獲新竹縣政府農業處通報,於112年○○月○○日至本縣○○鄉○○段○○等地號稽查,目視現場停有一輛貴公司所有怪手,且堆置大量土石方部分區塊夾雜瀝青、廢鐵、鋼筋及廢布等廢棄物,並經比對本局112年○○月○○日稽查工作紀錄,現場土石方及廢棄物皆有明顯新增情形,貴公司持續於現場使用怪手等機具將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篩分出土石方及廢棄物,惟貴公司未經核准逕自再利用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然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至本府審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10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10/04 |
新竹縣 |
NT$12,000 |
本局接獲新竹縣政府農業處通報,於112年○○月○○日至本縣○○鄉○○段○○等地號稽查,目視現場停有一輛貴公司所有怪手,且堆置大量土石方部分區塊夾雜瀝青、廢鐵、鋼筋及廢布等廢棄物,並經比對本局112年○○月○○日稽查工作紀錄,現場土石方及廢棄物皆有明顯新增情形,貴公司持續於現場使用怪手等機具將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篩分出土石方及廢棄物,惟貴公司未經核准逕自再利用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之事業,然貴公司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10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固定空污 |
2023/09/11 |
新竹縣 |
NT$12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3月9日依據民眾陳情派員至新竹縣湖口鄉三元段1254地號稽查,發現現場推置土石方體積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五批設置場作業程序,查核時場內作業中,惟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便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12-09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08/02 |
新竹縣 |
NT$60,000 |
經查貴事業所有車輛,由任○○於112年○○月○○日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經本縣寶山鄉○○段路與○○路口附近,欲從大福砂石場送往本縣寶山鄉寶中段○○地號時,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及本局稽查,發現前述車輛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06/09 |
新竹縣 |
NT$6,000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至本縣○○鄉三元段○○等地號稽查,目視現場堆置大量土石方部分區塊夾雜瀝青、廢鐵、鋼筋及廢布等廢棄物,經查現場堆置土方及廢棄物(營建混合物)為○○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台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相關工程所產出,委由貴公司清運至前述地點堆置並篩分,貴公司人員於現場使用怪手等機具將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篩分出土石方及廢棄物,惟貴公司未經核准逕自再利用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2-06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06/09 |
新竹縣 |
NT$6,000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至本縣○○鄉○○段○○等地號稽查,目視現場堆置大量土石方部分區塊夾雜瀝青、廢鐵、鋼筋及廢布等廢棄物,經查現場堆置土方及廢棄物(營建混合物)為○○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台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相關工程所產出,委由貴公司清運至前述地點堆置並篩分,再利用機構屬行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然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至本府審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6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06/09 |
新竹縣 |
NT$6,000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至本縣○○鄉○○段○○地號稽查,目視現場堆置大量土石方部分區塊夾雜瀝青、廢鐵、鋼筋及廢布等廢棄物,經查現場堆置土方及廢棄物(營建混合物)為○○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台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相關工程所產出,委由貴公司清運至前述地點堆置並篩分,再利用機構屬行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之事業,然貴公司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06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04/26 |
桃園市 |
NT$60,000 |
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4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南和路一八五之四七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