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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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79998149 | 2015/03/12 | 2023/03/12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7172648 | 23,40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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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2/08/03 | 臺中市 | NT$195,000 | 周界異味污染物實測值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1-08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1/12/17 | 臺中市 | NT$120,000 | 本局於110年9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217-03號),依貴公司提供110年3月17日A000周界異味檢測報告,異味測值分別為21、25、20,檢測報告出具之排放標準為30,惟固定污染源資訊管理系統顯示貴公司用地類別為都市保護區,屬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故周界異味排放標準應為10,不符合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0-12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1/12/17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0年9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217-03號),查核時運作中,查110年3月17日執行定檢(A000-粒狀物、異味及P003-SOX、NOX、異味),110年3月22日執行定檢(P003-粒狀物),110年3月23日執行定檢(P001-粒狀物及P003-鉛、鎘、汞),110年3月24日執行定檢(P001-SOX、NOX、異味及P003-戴奧辛),上述檢測皆於110年4月27日完成申報,未於定期檢測後30日內完成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10-12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8/06 | 臺中市 | NT$6,000 | 查本局於108年5月15日14時30分派員至臺中市沙鹿區O段O地號土地稽查,發現前述土地堆置營建工程產出之廢棄物,續經貴公司於108年6月25日至本局釐清事實,現場廢棄物係因廠內空間不足,遂暫置前述土地,惟現場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08年6月28日派員前往上述土地復查,現場堆置之廢棄物已清除完妥,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8-08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暨行為時「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7/07/06 | 臺中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局於106年5月23日14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操作運轉中,惟現場其壓降操作值僅約75~100mmH2O,未符合本局106年5月2日中市環空字第1060038234號函核定貴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查案之壓降操作值許可範圍(250~500mmH2O),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7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4/06/11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3-06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
固定空污 | 2012/12/07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1-12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