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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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木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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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9/20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5月4日環署循字第1121052485號,專案編號:EP1120301)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11年7月至112年1月),發現貴事業於111年11月至112年1月申報廢鑄砂(R-1201)產出量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每月最大產出量(78公噸)百分之十,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9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埔頂里埔工路一八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6/11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於107年4月至7月間申報之廢鑄砂產出量,未依實際運作情形申報,以及107年8月至10月,未每月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及貯存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8-06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埔頂里一二鄰埔工路一八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6/11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鑄造製程集塵設備產生之粉末,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為非有害集塵灰(D-1099),惟實際運作未交由合格之清除、處理機構清理,係併入廢鑄砂中交由銘宏億公司再利用,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6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埔頂里一二鄰埔工路一八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