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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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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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25/01/09 | 臺南市 | NT$150,000 | 貴公司二廠係屬土污法第9條之公告事業,查本府經濟發展局於113年8月21日以南市經工字第1131151971號函廢止貴公司二廠工廠登記,貴公司二廠依前開規定,需於歇業前提送事業所使用土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予本局審查,本局於113年8月29日以環土字第1130112837號函請貴公司二廠於文到3個月內提供經技師簽證之土調資料予本局審查,惟迄113年12月3日止貴公司二廠仍未提送土調資料予本局審查,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 | 32-114-010001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暨附表第14項次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五五之三、二五五之五號 |
水污染 | 2024/08/05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明南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查113年2月16日(本局收文113年2月27日環收字第1130024136號) 由申請人蘇○○提出之廢水專責人員註銷申請書所附資遣通知書函資料,貴公司於110年11月20日資遣設置於貴公司明南廠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蘇○○案,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 | 30-113-08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五五之三、二五五之五號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24/04/01 | 臺南市 | NT$150,000 | 貴公司係屬土污法第9條之公告事業,查本府經濟發展局於112年9月1日以南市經工字第1121134940號函廢止貴公司工廠登記,貴公司依前開規定,需於歇業前提送事業所使用土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予本局審查,本局於112年11月23日以環土字第1120147340號函請貴公司於文到3個月內提供經技師簽證之土調資料予本局審查,惟迄113年2月29日止貴公司仍未提送土調資料予本局審查,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 | 32-113-040001 | 依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暨附表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五五之三、二五五之五號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22/06/17 | 環保署 | NT$200,000 | 受處分人所屬明南廠(管制編號D0500567)產製及進口整治費徵收物質,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規定申報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受處分人於110年10月31日前儘速依法申報繳納110年第3季整治費及利息,經查受處分人逾期90日仍未完成整治費申報及繳納。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第2項 | 32-111-060004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七六之七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6/06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二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二廠事業廢棄物無機性污泥(D-0902),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6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五五之三、二五五之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6/06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二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二廠其他金屬加工處理程序伸線製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廢伸線粉,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提報有該項廢棄物產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6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五五之三、二五五之五號 |
水污染 | 2017/05/25 | 臺南市 | NT$1,260,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5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鋅檢驗值339mg/L,標準值5mg/L ,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6-05003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一及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五五之三、二五五之五號 |
營建工程 | 2014/05/12 | 臺南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23-103-050001 | 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第55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五五之三、二五五之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