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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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18/01/24 | 宜蘭縣 | NT$5,000 | 於上述時間地點檢測黑煙不透光率:1.4M-1超過法定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7-010006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88.07.01~95.09.30出廠之黑煙(不透光率)標準1.2m-1)而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3.2m-1 (含)以上)者,每次新臺幣5,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5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安樂區新崙里基金一路二○八巷一九二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