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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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2/02/21 | 臺中市 | NT$60,000 | 臺端於設廠經營工業社,本局於111年1月15日15時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臺端表示本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製程,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就已經決定將房內作業設備拆除及結束營業,又因廠內原本儲放3座的皮膜作業廢水,因結束營業自行使用抽水馬達將3座的皮膜作業廢水排放至廠房旁的五福溪造成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案已將房內作業設備拆除及結束營業,爰此,不再另予限期改善。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1-02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學田里學田路便行巷七○弄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