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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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污染 | 2025/01/07 | 高雄市 | NT$10,000 | 本局於113年11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本市三民區大昌二路215號)進行飲水設備使用稽查結果,貴公司設置有三台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經查發現未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另未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 | 31-114-010001 |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二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