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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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億泰環保有限公司 | 83380385 | 2024/06/25 | 2034/06/30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22424994 | 2,400,0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億泰環保有限公司 | 83380385 | 2024/05/22 | 2037/05/31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22424994 | 2,400,0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億泰環保有限公司 | 83380385 | 2024/03/12 | 2039/03/31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22424994 | 6,000,0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億泰環保有限公司 | 83380385 | 2023/06/30 | 2038/06/30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22424994 | 4,80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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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06/09 | 新北市 | NT$60,500 | 查貴公司所屬堆置場,現場經量測其堆置土石方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2-06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三二七巷三三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23/04/19 | 新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所使用之堆置場(本市新店區安華段5**-2地號)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3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記缺失10點。(四)公私場所管理之裸區域: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五)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20-112-04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8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4條及附表二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三二七巷三三號一樓 |
水污染 | 2023/04/19 | 新北市 | NT$16,500 | 貴公司所屬場區(本市新店區安華段5**-2地號)堆置土石方,現場經量測其堆置土石方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30-112-04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三二七巷三三號一樓 |
水污染 | 2023/02/14 | 新北市 | NT$30,000 | 貴公司承攬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新店地區污水下水道工程(第二期)新建工程第五標分支管及用戶接管(含一期未納戶)」工程材料堆置場工程,未妥善處理及採行必要污染防治措施,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逕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其他污染物(淤泥)。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2-020012 | 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三二七巷三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