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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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19/10/30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82年4月出廠(第1期車)的**-623號自用大貨車,於108年8月1日行經本市南區濱南路與喜明街交接處,本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08年9月23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8年10月9日在案,該車輛於108年10月5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56%,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6月30日以前排放標準為5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08-10018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四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