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賴信堃 | 董事 | 42.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事業廢棄物 | 2017/10/30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AS-0000),載運廢棄物(營建混合物:矽酸鈣板、水泥袋、木板),經攔查雖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證明文件欄位之第1欄位:駕駛簽名、第2欄位:清運日期資料、廢棄物產源等多處誤植及第3欄位:再利用機構或處理機構負責人或技術人員簽名空白,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6-10005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五○巷二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