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李明順 | 董事長 | 6.18% | |
李威龍 | 董事 | 47.09% |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劉致維 | 董事 | 47.09% |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明亮 | 監察人 | 0.94% | 先健企業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事業廢棄物 | 2015/09/02 | 苗栗縣 | NT$6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4-09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5/02/10 | 苗栗縣 | NT$60,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40-104-020007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水污染 | 2014/12/24 | 苗栗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3-12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水污染 | 2014/12/24 | 苗栗縣 | NT$2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3-12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第65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4/11/18 | 苗栗縣 | NT$12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3-1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固定空污 | 2014/11/11 | 苗栗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20-103-11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固定空污 | 2014/11/11 | 苗栗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3-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固定空污 | 2014/11/11 | 苗栗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3-11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水污染 | 2012/08/01 | 苗栗縣 | NT$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 | 30-101-08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1/10/24 | 苗栗縣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0-10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 |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科義街三八號三、四、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