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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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4/22 | 桃園市 | NT$12,000 | 貴事業前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13號),查貴事業負責人於109年11月3日變更住址,惟遲於111年3月3日於E化審查系統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負責人住址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4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興和里興南路二○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2/08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1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貴公司於110年3月5日辦理變更登記並變更公司地址完成,惟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上開規定。貴公司111年1月25日泰隆字第111012501號函陳述意見本局收悉,惟未熟諳環保法規尚無法泯滅其事實,另查貴公司曾違反前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並經本局於105年3月15日以桃環事字第1050020268號函裁處(裁處書字號:44-105-030003)在案。綜上所述,貴公司違規事實明確,本局逕依法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興和里興南路二○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3/10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5-03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興和里興南路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