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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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 | 2024/12/02 | 桃園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6日派員至本市蘆竹區後坑段593地號等13筆土地稽查,該址係貴公司起造之新建倉儲設備等工程,現場查獲違反「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情形如下:1.第7條(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缺失點數10點。2.第9條(裸露區域):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配合定期灑水,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4點。上述缺失共計1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3-12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中成里溫州一路二九八號二四樓 |
營建工程 | 2024/12/02 | 桃園市 | NT$15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3年9月6日派員至本市蘆竹區後坑段593地號等13筆土地稽查,該址係貴公司起造之新建倉儲設備等工程,現場查獲違反「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7條(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及第9條(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配合定期灑水,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共計14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限期於113年9月13日完成改善;惟本府環境保護局續於113年9月18日至違規地點複查,查獲現場前開缺失仍未完成改善。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3-12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9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中成里溫州一路二九八號二四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