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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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聲 | 董事長 | 1.33% | |
陳昊廷 | 監察人 | 35.56% | 力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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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12/17 | 桃園市 | NT$3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大園區青山段268地號等1筆土地承造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工程地下室設有一沉水馬達抽取工區地下黃泥廢水至沉澱槽,黃泥廢水經沉澱後再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未有效沉澱即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老街溪),造成明顯色差造成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限期於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6日派員前往複查,稽查時該工程正進行出土作業,於老街溪旁涵洞仍有排放黃泥廢水之情形,該工程地下室設有一沉水馬達抽取工區地下黃泥廢水至沉澱槽,黃泥廢水經沉澱後再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未有效沉澱即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老街溪),造成明顯色差污染水體,仍未完成改善。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3-12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一五八號六樓之三 |
水污染 | 2024/12/11 | 桃園市 | NT$3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大園區青山段268地號等1筆土地承造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工程地下室設有一沉水馬達抽取工區地下黃泥廢水至沉澱槽,黃泥廢水經沉澱後再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未有效沉澱即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老街溪),造成明顯色差污染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3-12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一五八號六樓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