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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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碧 | 董事長 | 14.29% | 明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王琮欽 | 董事 | 14.29% | 明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梁戴秀蓮 | 董事 | 0.00% | |
陳銘傑 | 董事 | 0.00% | |
吳光顯 | 董事 | 9.36% | 源發號國際維健有限公司 |
吳光裕 | 監察人 | 16.5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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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6/11 | 高雄市 | NT$84,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5月1日20時40分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從事加油站業,另於中央分隔島發現數座土堆,貴公司人員表示該土堆係為洗車機底下堆積之泥沙,貴公司將洗車機泥沙清除後棄置於中央分隔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之規定,依法告發。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113-06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七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4/01/17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甲洲加油站位於本市鳳山區五甲二路73號,本局於112年8月3日派員至現場執行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下稱氣油比)檢測,該站加油槍總數計50支,實施氣油比檢測加油槍數計50支,檢測合格加油槍數計34支(氣油比0.88~1.2),合格率為68%,即合格加油槍數未達總檢測數70%,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之1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3-01002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七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