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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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19/03/26 | 臺南市 | NT$1,200 | 貴公司未經廣告物主管機關許可,於違反地點有以懸掛方法設置廣告物之方式污染環境之行為,有礙市容觀瞻與環境衛生。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8-0302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5年4月12日府環清字第1050355971A號公告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本局違規廣告物裁處基準之表一(為黏貼、噴漆、粉刷等以外之行為態樣,且廣告物下緣距地面未達200公分)等規定裁處。 | 高雄市楠梓區德惠路七○巷一九號二樓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