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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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瑋 | 董事 | 4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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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18/11/05 | 宜蘭縣 | NT$5,000 | 車輛排氣超過法定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21-107-11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蘇澳鎮龍德里福德路四六二巷二七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7/07/12 | 宜蘭縣 | NT$5,000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95.10.01~100.12.31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30%)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每次新臺幣5,000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第5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6-070012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95.10.01~100.12.31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30%)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每次新臺幣5,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第5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蘇澳鎮龍德里福德路四六二巷二七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0/04/01 | 宜蘭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099-04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 | 宜蘭縣羅東鎮東安里黎明路三二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