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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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正義 | 董事長 | 52.00% | 鼎易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陳俊豪 | 監察人 | 4.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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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11/30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印刷輔助業,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廢油墨、含有殘留原料之廢鐵桶及廢塑膠桶等)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機構(威昇科技有限公司、未具名之資源回收戶)清除、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09-11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橋和路一一二巷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11/30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所產出之廢棄物(廢布、員工生活垃圾),其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清運頻率為每週1至2次,惟實際清運頻率為每月1次,明顯與核准內容不符,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 | 40-109-110032 |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橋和路一一二巷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11/30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布、廢油墨)貯存地點,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09-11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橋和路一一二巷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