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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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10/26 | 高雄市 | NT$39,840 | 案係本局於108年4月18日派員至該址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廢鉛蓄電池、廢馬達、廢冷排、廢鋁圈、廢電線及煞車碟盤等物品,據負責人表示,現場廢馬達來源為汽車保修廠,尚無其他來源,次查現場利用沖壓機械及切割機進行物理處理後進行分類(廢鐵、廢鋁、廢銅、廢鉛),後續交由其他公司進行處理,經查該事業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1-10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正義里鳳甲二街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2/01/13 | 高雄市 | NT$12,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11月4日督察,發現貴事業收購廢鉛蓄電池後,交由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屏南廠及建信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破碎及熔煉處理,惟貴事業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1-01004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正義里鳳甲二街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0/01/20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7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台端現場堆置廢鉛蓄電池、廢馬達、廢冷排、廢鋁圈廢電線及煞車碟盤等物品,惟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1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正義里鳳甲二街八○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8/08/27 | 高雄市 | NT$1,500 | 利用路旁做為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作業物品,致污染路面或水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0835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正義里鳳甲二街八○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7/08/28 | 高雄市 | NT$2,400 | 從事資源回收作業,作業中產生之油污流入場外水溝,造成環境污染。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6-08205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正義里鳳甲二街八○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1/06/27 | 屏東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 21-100-0602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正義里鳳甲二街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