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一般廢棄物 | 2024/12/24 | 嘉義縣 | NT$1,200 | 本局於113年12月6日查獲貴公司位於本縣新港鄉潭大村潭子墘段潭大小段之土資場,於場區出入口鄰近道路(縣道157)路面見有印染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3-1202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嘉義縣新港鄉潭子墘段潭大小段一五九、一六一地號 |
固定空污 | 2024/11/21 | 嘉義縣 | NT$100,000 | 貴社於本縣新港鄉潭大村潭子墘段潭大小段地號經營之土資場,從事土石方堆置作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6日派員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稽查,發現其缺失如下:(一)第4條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土石方堆置區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惟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記缺失點數4點;(二)第6條第2款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三)第8條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記缺失點數10點,共計缺失點數為18點,達告發處分10點(含)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3-11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新港鄉潭子墘段潭大小段一五九、一六一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5/01 | 嘉義縣 | NT$1,2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督察,經查台端車輛出入場區未妥善清洗輪胎,致夾帶砂土污染路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0-106-04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裁處。 | 嘉義縣新港鄉潭子墘段潭大小段一五九、一六一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