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 |
2024/06/19 |
彰化縣 |
NT$1,674,000 |
另查臺端利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專管、閥門及控制器等方式,將地下水抽送至放流管線至放流口及廠區內之廢水收集溝至調勻站,稀釋廢水,查過往稽查紀錄,發現臺端曾以乾淨水源混充放流水以混淆稽查人員,且臺端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詢問筆錄中坦承使用清水5碼及清水12碼的大量清水稀釋調勻站及放流口水質,本次稽查所見稀釋流程,亦驗證過往查證紀錄屬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30-113-060012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水污染 |
2024/05/30 |
彰化縣 |
NT$162,500 |
廢(污)水處理設施相關管線或流程與水污染防治許可登記事項不符:1、查作業製程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鹽酸、漂水、消泡劑、 沉澱防止劑、保險粉、檸檬酸及冰醋酸等。2、查放流槽內設置一許可未登載之鐵製槽體及化學沉澱下方(調勻站旁)一許可未登載之L型貯槽。3、現場操作紀錄文件之快混池操作參數大於許可核准登載範圍。4、水量計測設施為電磁式,與核准登記之螺旋式不相符。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相關紀錄缺失如下:1、查103年1月至108年6月期間以下書面資料現場缺漏:水質檢測報告、水量計測設施校正報告、水電表紀錄、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紀錄及藥品購買紀錄及原物料購買紀錄等。2、污泥產生及暫存紀錄未確實按次記錄。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
30-113-050017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3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及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水污染 |
2024/05/30 |
彰化縣 |
NT$1,572,000 |
查獲臺端利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專管、閥門及控制器等方式,將地下水抽送至放流管線至放流口及廠區內之廢水收集溝至調勻站,稀釋廢水, 且控制原廢水經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底部私設之專管及閥門至繞流口,及調勻站所私設專管連通至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之放流管,繞過核准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逕由放流口及繞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13-050018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者,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裁處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4/24 |
彰化縣 |
NT$6,000 |
經查臺端(即發裕企業社)於110年8月、11月及111年1月清運廢布(廢棄物代碼:D-0803)0.5公噸、0.34公噸及0.34公噸,惟查網路申報之廢棄物貯存量並無減少,顯與清運紀錄不一致,經本局現場查證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1-04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水污染 |
2020/06/12 |
彰化縣 |
NT$0 |
利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專管、閥門及控制器等方式,將地下水抽送至放流管線至放流口及廠區內之廢水收集溝至調勻站,稀釋廢水,且控制原廢水經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底部私設之專管及閥門至繞流口,及調勻站所私設專管連通至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之放流管,繞過核准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逕由放流口及繞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稽查當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測結果水溫為40℃(超過放流水標準38℃)、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60 mg/L)0.3倍)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30-109-060013 |
核已同時違法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且上開違法事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及7款所稱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規定,命令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水污染 |
2018/05/28 |
彰化縣 |
NT$150,000 |
查下列情事與水污染許可證(文件)不符:1.污泥貯槽改為緩衝槽2.砂濾器廢水處理及逆洗流程均打開,致部分廢水未經砂濾器即進入活性碳吸附器3.設有鍋爐2座,鍋爐廢水未登載於許可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05004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水污染 |
2017/10/18 |
彰化縣 |
NT$10,000 |
電磁式水量計測設施已故障,未依規定維護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
30-106-10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水污染 |
2016/02/15 |
彰化縣 |
NT$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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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 |
30-105-02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50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水污染 |
2014/03/13 |
彰化縣 |
NT$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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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3-03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水污染 |
2013/08/27 |
彰化縣 |
NT$1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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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08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