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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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介榮 | 董事長 | 100.00% |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蘇天寶 | 董事 | 100.00% |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巫信弘 | 董事 | 100.00% |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黃誌銘 | 董事 | 100.00% |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羅主誠 | 董事 | 100.00% |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張玲鳳 | 監察人 | 100.00% |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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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02/23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屬化工業,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惟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代理○○於105年12月3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30-112-02003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善化區環東路二段二六號 |
水污染 | 2023/02/23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屬化工業,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惟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於107年6月30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30-112-02003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善化區環東路二段二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