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 |
2024/10/08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2月21日派員執行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11年6月30日有汰換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M01)袋式集塵器(編號:A005及A012)之濾袋,惟查貴公司未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該項廢棄物於111年6月之產出、貯存及委託清理情形等資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10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固定空污 |
2021/06/28 |
高雄市 |
NT$150,000 |
案係本局於110年5月9日21時57分稽查貴公司冷軋廠製造過程中,貴公司因不慎引燃研磨油儲槽,造成明顯粒狀污染物溢散至廠區外,明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10-06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興隆街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6/11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10年1月29日派員至本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581號稽查,據貴公司陳○○表示,貴公司108年8月1日已取得經濟部個案再利用資格,發現鋼鐵工業鋼材加工或浸置之廢酸液(A-7201),已有收料進廠營運使用,且109年7月至9月進廠使用量(188.9公噸、226.32公噸、190.61公噸)已超過廢清書最大使用量(120公噸/每月)百分之十,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至局審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6003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9/07/08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位於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581號,領有旨揭製程(M01)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154-00號)。經本局人員於108年4月28日稽查發現2項缺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說明如下:(一)從袋式集塵器(A004)至排放管道(P001)管道有破損。(二)電弧爐(E001)粒狀污染物從屋頂逸散。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08-07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水污染 |
2019/02/26 |
高雄市 |
NT$168,000 |
本局於107年9月13日派員至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進行「107年度重點事業深度查核」作業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97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02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3/01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2月6日派員至本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581、590、592等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生活垃圾(D-1801)」之貯存地點及設施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而採露天放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3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9/08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6月5日派員督查,發現貴公司「其他廢玻璃、陶瓷、磚、瓦及黏土等混合物(D-0499)」之貯存地點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40-106-09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水污染 |
2017/03/03 |
高雄市 |
NT$40,000 |
貴公司迄於105年12月27日以燁字第105135號函檢送「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至本局審查,未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之規定,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3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6/07/01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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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40-105-07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裁罰基準編號: 63)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2/01/06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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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20-101-01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1/08/26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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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0-0800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告發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0/12/09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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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20-099-12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0/04/28 |
高雄市 |
NT$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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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40-099-040011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興隆街五八一、五九○、五九二、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二、六○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