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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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4/09/14 | 高雄市 | NT$2,400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13-0908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新興區仁愛一街五○號二樓 |
一般廢棄物 | 2024/01/30 | 高雄市 | NT$1,200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13-0112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新興區仁愛一街五○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1/11/04 | 高雄市 | NT$22,500 | 本局派員於110年9月9日至貴公司「大港段五小段新建工程」查核時,發現該工程現場全地開挖,未依據本局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施作,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10-11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仁愛一街五○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1/09/28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派員於110年8月20日11時10分至本市三民區港新里大港段五小段867、867-1、868、868-1地號工地稽查,發現該工地正在進行出土作業,現場工人正以水柱沖洗砂石車出入工地夾帶泥沙所污染之道路,惟該工地所沖洗之廢(污)水未經收集處理流入道路側溝後注入幸福川(愛河支流),進而污染承受水體。再查,該址工地場址位於愛河流域水污管制區內,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0-09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仁愛一街五○號二樓 |
營建工程 | 2011/02/16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23-100-02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 高雄市新興區仁愛一街五○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