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15 , 02: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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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陳淑麗
統一編號
27590866
成立日期
2005/01/04
資本額
66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660,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03-6885688
地址
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二段419號10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陳淑麗 董事長 0.00%
楊玉全 董事 5.00%
許瑋耘 董事 0.00%
楊雅婷 監察人 0.00%
營業項目
  • 不動產投資開發(670012)
  • 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2)
  • 室內裝潢工程(434011)
  • 其他商品批發經紀(451099)
  • 公司歷程
  • 公司名稱變更為全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22/12/26
  • 資本額變更為660,000,000
    2022/12/26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淑麗
    2022/12/26
  • 公司名稱變更為全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瑞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18/05/14
  • 公司地址變更為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二段419號10樓
    2018/05/14
  • 公司地址變更為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2段419號9樓
    2015/10/02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秋鳳
    2015/10/02
  • 公司名稱變更為全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03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 - -
    2024 01-9 0萬 0萬
    2023 01-8 0萬 0萬
    2022 01-9 0萬 0萬
    2021 01-9 0萬 0萬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環境影響評估 2019/06/03 新竹市 NT$600,000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營建工地稽查,經民眾陳情排放廢水,查當日係因進行地下室開挖作業,將地下室蓄積之逕流廢水抽至沉砂池處理,惟沉砂池沉積過多淤砂,並無足夠停留時間,致使排放於地面水體之逕流廢水仍呈黃泥色,經本市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廢水排放處採取水樣檢測,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5,9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貴公司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10-108-060001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竹市東區東光段二二四地號等一二筆土地
    環境影響評估 2019/05/02 新竹市 NT$300,000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執行該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之環評監督,發現旨案甲區(東光段238-7地號土地)、乙區(東光段224、238、239、240及244-4地號等5筆土地)已施工,惟查僅甲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經核定,乙區未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符合環評承諾事項,且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10-108-050001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竹市東區東光段二二四地號等一二筆土地
    環境影響評估 2019/04/30 新竹市 NT$300,000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執行該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之環評監督,發現旨案甲區(東光段238-7地號土地)、乙區(東光段224、238、239、240及244-4地號等5筆土地)已施工,惟查僅甲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經核定,乙區未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符合環評承諾事項,且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10-108-040001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竹市東區東光段二二四地號等一二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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