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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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 2019/06/03 | 新竹市 | NT$600,000 |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營建工地稽查,經民眾陳情排放廢水,查當日係因進行地下室開挖作業,將地下室蓄積之逕流廢水抽至沉砂池處理,惟沉砂池沉積過多淤砂,並無足夠停留時間,致使排放於地面水體之逕流廢水仍呈黃泥色,經本市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廢水排放處採取水樣檢測,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5,9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貴公司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8-06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東區東光段二二四地號等一二筆土地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9/05/02 | 新竹市 | NT$300,000 |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執行該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之環評監督,發現旨案甲區(東光段238-7地號土地)、乙區(東光段224、238、239、240及244-4地號等5筆土地)已施工,惟查僅甲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經核定,乙區未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符合環評承諾事項,且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8-05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東區東光段二二四地號等一二筆土地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9/04/30 | 新竹市 | NT$300,000 |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執行該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之環評監督,發現旨案甲區(東光段238-7地號土地)、乙區(東光段224、238、239、240及244-4地號等5筆土地)已施工,惟查僅甲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經核定,乙區未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符合環評承諾事項,且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8-04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東區東光段二二四地號等一二筆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