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代重要子公司MILDEX OPTICAL U.S.A.,INC.
公告董事異動
- 發言日期: 20240710
- 符合條款: 6
- 事實發生日: 20240710
- 市場類型: 上櫃公司
- 說明:
1.發生變動日期:113/07/10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長/方敏宗
董事/方敏清
4.舊任者簡歷:
方敏宗: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方敏清: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長/林盈杉
董事/TODD WINTER
6.新任者簡歷:
林盈杉: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TODD WINTER:MILDEX OPTICAL U.S.A.,INC.資深經理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解任
8.異動原因:重新指派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11.新任生效日期:113/07/10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3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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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變更上櫃承諾事項
- 發言日期: 20240613
- 符合條款: 53
- 事實發生日: 20240613
- 市場類型: 上櫃公司
-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6/13
2.公司名稱: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上櫃時承諾於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增訂第九條:
「本公司不得放棄對MILDEX ASIA CO., LTD、New Popular Technology Co., Ltd、
熒茂科技(無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熒茂無錫)、Mildex Optical USA, Inc.、
SINANO TECHNOLOGY CORP及亞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來各年度之增資;未來若本
公司放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股權,須經本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且爾後如有修訂,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揭露,並函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2)由於現行營運情況已與當時背景情況悖離,申請解除「上櫃承諾事項追蹤明細表」
部分條件,業經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12年10月20日證櫃監字第1120202808號函同意變
更承諾事項,並於民國113年03月0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條文內容。
6.因應措施:
本公司於民國113年06月13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九條條文。該條文修訂如下:
「本公司不得放棄對MILDEX ASIA CO., LTD和Mildex Optical USA, Inc.未來
各年度之增資;未來若本公司放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股權,須經
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且爾後如有修訂,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揭露,
本公司並函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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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公告本公司依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112年度盈餘發放
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
- 發言日期: 20240527
- 符合條款: 14
- 事實發生日: 20240527
- 市場類型: 上櫃公司
- 說明: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05/27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38,863,370元,每股配發現金0.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3/06/13
5.最後過戶日:113/06/14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6/15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19
8.除權(息)基準日:113/06/19
9.債券最後申請轉換日期:不適用
10.債券停止轉換起始日期:不適用
11.債券停止轉換截止日期:不適用
12.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3/07/10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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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代子公司NEW POPULAR TECHNOLOGY CO., LTD.公告達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
- 發言日期: 20240508
- 符合條款: 23
- 事實發生日: 20240508
- 市場類型: 上櫃公司
-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0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係持有NEW POPULAR TECHNOLOGY CO., LTD.
表決權股份72.56%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22,47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93,22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3,22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為有效利用集團資金,提升資金運用效益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777,26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94,648
5.計息方式:
以雙方簽約合同之計息條件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於授信期限屆滿日一次清償或依提前清償方式清償
(2)日期:
於授信期限屆滿日一次清償或依提前清償方式清償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522,059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40.24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以上匯率以美金:新台幣=1: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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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
- 發言日期: 20240508
- 符合條款: 31
- 事實發生日: 20240508
- 市場類型: 上櫃公司
- 說明:
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8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3/05/08
3.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報導期間
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03/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9,046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6,25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1,49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1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418)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81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0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305,034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937,91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129,98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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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代子公司NEW POPULAR TECHNOLOGY CO., LTD.公告新增
背書保證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標準
- 發言日期: 20240419
- 符合條款: 22
- 事實發生日: 20240419
- 市場類型: 上櫃公司
-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1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NEW POPULAR TECHNOLOGY CO., LTD.係被背書保證公司直接持股72.56%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806,190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256,48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07,749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64,229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38,58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降低資金成本。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777,26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94,648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被背書保證公司之銀行融資額度到期且債務清償。
(2)日期:
被背書保證公司之債務清償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302,352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576,439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53.1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15.7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以上匯率以美金:新台幣=1:32.0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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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本次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
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
- 發言日期: 20240322
- 符合條款: 38
- 事實發生日: 20240322
- 市場類型: 上櫃公司
-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3/22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公開收購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本次收購對價新台幣271,306,872元已於
民國113年3月22日匯入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爰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公告。
3.因應措施: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定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
營業日)以內(即113年3月27日(含)前),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至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提供予元大證券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
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
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
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
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4.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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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本公司公告公開收購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 發言日期: 20240321
- 符合條款: 38
- 事實發生日: 20240320
- 市場類型: 上櫃公司
- 說明: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民國(以下同)113年3月20日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開收購人」)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三路7號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邁」)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0日止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已經達成。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鉅邁普通股1,585,023股
(約當鉅邁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顯示民國112年6月26日最
後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股份總數31,700,450股之5%),累積應賣股數已於113年3月5日
上午11點43分超過前述最低收購數量,故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已經達成,並已於113年3月
5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1)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3,768,151股。
(2)實際成交數量:3,768,151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時間: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已成就,在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
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受委任機構」)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
日)以內(即113年3月27日(含)前)支付收購對價。(註)
(二)方法:
一、對價支付方法: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優先以銀行匯款方
式支付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予元大證券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
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
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二、對價計算方式:
按公開收購人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應支付之收購對價(新臺幣72元)
,即為收購對價。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受委任機構將代為辦理證券交易稅之
繳納)、所得稅(若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
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
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
所得稅以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三)地點:
公開收購股份之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匯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予元大證券
之應賣人銀行帳號,或寄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時間: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已成就,在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
匯款義務之情況下,預定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以內(含第五個營
業日)(即113年3月27日(含)前)辦理交割。(註)
(二)方法:
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帳號:980a-005448-9)撥付至公開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三)地點: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19號11樓
11.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註:如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元大證券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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