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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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06/02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1年3月2日上午11時44分平台檢查「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車輛(車號335-BW),清運貴公司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發現夾帶冷卻水塔廢散熱板,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車退運,上開冷卻水塔廢散熱板廢棄物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1-06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安招路六三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