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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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良 | 董事長 | 18.03% | |
蔣美珠 | 董事 | 44.44% | |
詹凱迪 | 董事 | 22.12% | |
李國忠 | 監察人 | 15.41% | 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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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8/10/18 | 高雄市 | NT$2,490,000 | 貴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07年1月30日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利用軟管排放未經處理之蝕刻廢水至廠房外排水溝,現場採集水樣乙組送驗,經取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2mg/L(標準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154mg/L(標準限值:120mg/L)及銅40.4mg/L(標準限值3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且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銅(Cu)為40.4mg/L(標準限值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責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7-10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3/13 | 高雄市 | NT$12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7年2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製程代碼:260041)產出「銅及其化合物(總銅)(代碼:C-0110)」,106年1月至2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3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3/13 | 高雄市 | NT$12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7年2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廢蝕刻液結晶物「銅及其化合物(總銅)(代碼:C-0110)」以白色塑膠桶盛裝,未密封盛裝,且未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3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水污染 | 2014/04/30 | 高雄市 | NT$7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3-040034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
水污染 | 2014/03/11 | 高雄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3-03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
水污染 | 2013/10/15 | 高雄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2-10002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3/07/10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2-07002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1/03/04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00-03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3之規定,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0/05/05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099-05000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同法第52條之規定告發處分。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