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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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4/10/04 | 2034/10/04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22764579 | 5,351,4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4/09/18 | 2034/09/18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22764579 | 5,351,400 (新台幣) |
附條件買賣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4/03/01 | 2034/02/28 | 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54330725 | 5,457,000 (新台幣) |
附條件買賣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4/03/01 | 2034/02/28 | 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54330725 | 5,457,000 (新台幣) |
附條件買賣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3/03/20 | 2029/05/11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20896434 | 3,057,904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3/05/26 | 2033/05/26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22424994 | 2,530,000 (新台幣) |
附條件買賣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3/04/25 | 2033/04/24 | 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54330725 | 5,238,000 (新台幣) |
附條件買賣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3/04/25 | 2033/04/24 | 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54330725 | 5,238,000 (新台幣) |
附條件買賣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3/04/11 | 2033/04/10 | 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54330725 | 5,238,000 (新台幣) |
附條件買賣 |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41655805 | 2023/04/11 | 2033/04/10 | 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54330725 | 5,238,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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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5/02/10 | 宜蘭縣 | NT$1,2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2月4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D-2337),行經省道台9線北上約113公里處,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雖覆蓋防塵網,惟破損未能有效覆蓋。 | 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 20-114-020001 | 違反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之規定,並依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裁處。 | 宜蘭縣蘇澳鎮坪林路三九巷九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20/09/21 | 新北市 | NT$1,2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1-CP)駕駛人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瓶子),致污染環境。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9-0909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 | 宜蘭縣蘇澳鎮蘇西里太原路一四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17/06/13 | 宜蘭縣 | NT$1,2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4月22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63-W7)行經蘇澳鎮蘇澳港港區出口處,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雖採防塵網,惟邊緣未延伸覆蓋車斗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 | 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 | 20-106-060005 | 違反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之規定,並依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裁處。 | 宜蘭縣蘇澳鎮坪林路三九巷九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3/10/24 | 宜蘭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100065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3.07.01~1999.06.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40%)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41%~60%),每次新臺幣5,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蘇澳鎮坪林路三九巷九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12/05/21 | 宜蘭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1-050076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3.07.01~1999.06.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40%)未超過1.5倍者(41%~60%),每次新臺幣5,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第41條暨「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第5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蘇澳鎮坪林路三九巷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