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15 , 03: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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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陳玉琴
統一編號
53114474
成立日期
2010/12/06
資本額
4,00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2,480,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62號7樓之1
網站
營業項目
  • 旅館(551012)
  • 其他水產品批發(454399)
  • 水產品零售(472311)
  • 餐廳(561115)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4,000,000,000
    2022/06/08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玉琴
    2020/12/04
  • 資本額變更為1,400,000,000
    2020/09/17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停止執行
    2019
  • 遷讓房屋等
    2022
  • 分配表異議之訴
    2022
  •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2019 2021
  • 遷讓房屋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2023
  • 遷讓房屋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2022
  • 遷讓房屋等
    2021 2022 2023
  •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2020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事業廢棄物 2023/10/31 高雄市 NT$12,000 案係本局配合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下稱保七三大三中隊)偵辦刑事案件,於112年8月25日派員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至本市高雄市苓雅區自強路三路1號(停車場)稽查,發現該址確有堆放營建混合廢棄物(廢石塊、廢磁磚、廢鐵、廢木材、廢布及廢石膏),貴公司現場人員敘明因係從事室內拆除作業衍生,停車場為臨時貯存地點,並與上和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和環保公司)簽訂契約委託協助處理廢棄物,惟查上和環保公司非屬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貴公司未依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40-112-10005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六二號七樓之一
    事業廢棄物 2023/10/31 高雄市 NT$6,000 案係本局配合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下稱保七三大三中隊)偵辦刑事案件,於112年8月25日派員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至本市高雄市苓雅區自強路三路1號(停車場)稽查,發現該址確有堆放營建混合廢棄物(廢石塊、廢磁磚、廢鐵、廢木材、廢布及廢石膏),貴公司現場人員敘明因係從事室內拆除作業衍生,停車場為臨時貯存地點,並與上和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和環保公司)簽訂契約委託協助處理廢棄物。惟查廢棄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40-112-10005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六二號七樓之一
    事業廢棄物 2023/10/31 高雄市 NT$6,000 案係本局配合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下稱保七三大三中隊)偵辦刑事案件,於112年8月25日派員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至本市高雄市苓雅區自強路三路1號(停車場)稽查,發現該址確有堆放營建混合廢棄物(廢石塊、廢磁磚、廢鐵、廢木材、廢布及廢石膏),貴公司現場人員敘明因係從事室內拆除作業衍生,停車場為臨時貯存地點,並與上和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和環保公司)簽訂契約委託協助處理廢棄物,惟查貴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前,未與受託清除、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40-112-10005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六二號七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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