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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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振武 | 董事長 | 100.00% |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義守 | 董事 | 100.00% |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陳永賢 | 董事 | 100.00% |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景聰 | 監察人 | 100.00% |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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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53235414 | 2023/06/14 | 2029/06/14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811609 | 535,00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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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5/15 | 高雄市 | NT$10,000 | 貴公司鋼一廠核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林○○於113年2月27日離職(同退保日),惟貴公司遲至113年3月15日始向本局提出異動申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專責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30-113-05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芋寮里芋寮路二九七號 |
水污染 | 2013/05/16 | 高雄市 | NT$15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2-05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芋寮里芋寮路二九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