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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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11/06 | 高雄市 | NT$120,000 | 案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4月28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業務二組、貴公司及百茂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員,至高雄港63號碼頭共同會勘,貴公司報運出口TANTALUM SCRAP(出口報單號碼:第BD/12/183/E0229號)一批,該批貨物僅一袋以太空包盛裝,現場以X射線螢光光譜儀(XRF)儀器分析檢測主要成分為鉭金屬,認定該批貨物屬其他單一非有害廢金屬或金屬廢料混合物(D-1399),非屬環保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自輸出事業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4-112-1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泰里鼎瑞街三號一四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11/15 | 高雄市 | NT$6,000 | 發現貴公司於106年4月至6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6-11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誠義路四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6/04/19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5-04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誠義路四八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4/19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5-04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誠義路四八號一樓 |